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集團下兩個控股子公司要合并,方式是一家吸收另一家,合并對價原則是:任一股東在合并后的股權比例=任一股東在兩公司評估基準日凈資產評估值之和/兩公司評估基準日凈資產評估值總額之和
請問:1、這種合并方式所得稅是否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2、存續公司原股東中一個為自然人,吸收合并后股權發生變化,按照上述對價原則,會否涉及其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企業合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需具體分析。看是否有非均衡性的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