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司是一家外資企業,預向外籍個人股東(長住國內)借外債,請問對于利率是怎么規定?另外利息要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分別是多少?稅目是什么?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應在什么時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外籍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有關代扣代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3、個人所得稅:利息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有稅收協定的執行稅收協定。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403號
六、關于第十一條利息
根據《安排》第十一條利息條款規定,香港居民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從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稅率在內地交納利息所得稅。為防止對《安排》的濫用,對構成香港臨時居民,但同時仍為第三方永久性居民的,或香港居民個人已失去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成為第三方居民的,不享受《安排》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