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汽車生產制造企業,為促進銷售,公司出臺銷售激勵政策,銷售一臺汽車給予一定積分獎勵,獲得積分的人員可以憑積分兌換我公司的禮品,禮品主要是電腦、手機、照相機等。
請問:1、我公司購買這些禮品時,供應商有廣告公司也有禮品公司,是應該開具營業稅發票還是增值稅發票,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能否抵扣?
2、我公司兌換積分禮品的時候,涉及哪些稅費?
3、積分兌換禮品能否可以與汽車捆綁銷售處理?
補充:獲得積分的人員有我公司的員工,也有經銷商的銷售人員,其中經銷商的銷售人員跟我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3、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4、捆綁銷售 ;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