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公司于今年1月開給客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于9月退回我公司要求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客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我公司將普通發票進行紅字沖銷后,再重新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這樣處理違規嗎?被沖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有時間限制嗎(比如:超過180天的普通發票,還能進行沖銷嗎),請專家給予解答,并提供相關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開具紅字發票。無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