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請問:A公司(內資煤業)將其擁有的煤炭開采權等資產包委托租賃公司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給B公司,這種情況下,A公司收到的大筆租賃收入要全部繳納營業稅嗎?企業所得稅也正常繳納?有什么稅收優惠嗎?B公司的租賃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如:煤炭開采權)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2、出租動產及不動產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3、承租方支付的租賃費、自然資源使用權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經研究,現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有關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