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新成立一家非建筑施工企業,因公司暫沒辦公地方,在工地上搭建一些臨時辦公設施,項目建成后,這些設施將拆除,請問這些設施怎樣進行會計處理?若計入在建工程后,項目完工后分攤結轉到固定資產時,這樣會增加房產稅的計稅基礎,可否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核算?另外可否用固定資產核算,拆除時用固定資產清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工地臨時設施屬于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核算范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從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概念來看,企業工地的臨時設施應屬于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建筑物。但從會計核算的實際來看,考慮到臨時設施的特殊性,往往將臨時設施單獨核算,專門設置“臨時設施”、“臨時設施攤銷”科目核算臨時設施的成本和攤銷,但其日常計量、攤銷和后續支出以及處置等遵循的是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