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在瀏覽網上答疑時拜讀了151903號問題,因為我公司老總也在考慮搞個物流公司,將混凝土生產、運輸、泵送進行分解;但是,老總們想采用讓個人以掛靠的方式來組建運輸車輛。為保證個人車輛管理,所有掛靠車均以公司名義上戶,同時,公司代支按揭費(車輛采用按揭,個人支首付)、油費及日常與車輛有關的費用,按月清算后支付個人余額。問題是:1、車輛是否可以視同公司資產計提折舊;并將日常發生的其他費用作為公司費用進行正常抵扣?2、支付給車主的差額(相當于利潤)是作為勞務費用,進而由其去稅局開票還是以其什么方式處理?最后,相反情況(即車由個人購入并上個體名下,但剩余按揭由公司代支)又該如何是好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掛靠經營本身是不合規的。
2、營業稅是價內稅,不涉及到上一個流通環節的問題。而增值稅為價外稅,上一環節已形成的增值稅,作為本環節的進項稅,被購買者購買。這就決定了按掛靠經營方式經營有可以進項稅得不到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