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問題1: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公司仍在支付部分費用(不在公司工作),作為工資入賬是否合適?如不合適該如何處理?
問題2:財稅[2006]88號文作廢后,研發的專用設備是否還可以加速折舊?請問何新的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公司仍在支付部分費用(不在公司工作),不應作為工資入賬。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其他,不能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 (十)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的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得稅前扣除。退休人員取得的上述補助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2:研發的專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