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股東將自己的股權全部轉讓、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轉讓價格減投資成本后的20%繳納個稅、但是此股東2011年對天津南開大學(環保項目)有幾百萬的捐贈支出、我想問3個問題:1、直接給南開大學的捐贈是否可以通過。2、如果直接可以扣除,股東要繳納股權轉讓個稅時、是否對上述的捐贈全額扣除還是按30%的限額扣除。3、捐贈是2011年、那2012年繳納個稅時、是否可以扣除。請老師賜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直接給的不能扣除,必須是通過非盈利的社會團體的捐資才能扣除,即使能扣除,也只能按30%的扣除額扣除,而且必須是當年的。首先,捐贈必須是公益、救濟性質的。所謂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其次,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且取得正式票據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此外,通過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必須是中國境內的。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