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A公司凈資產RMB200萬, 從2007年開始累計虧損達170萬, B公司2012年凈利潤1000萬, B公司預吸收合并A公司, 查看了下50年國債利率,好像是4.15%, 3年期國債;利率6.15%, 請問,
1, 吸收合并需要達到什么條件B公司才可以彌補A公司虧損?
2, 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可彌補虧損是否為: 200萬*6.15%=12.3萬? 3, 其余的虧損:170-12.3=157.7萬, 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彌補? 如果可以,怎么彌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企業重組財稅2009 59號文,特殊重組
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利率按最長期的算,可以在以后連續5年彌補。如果5年沒有彌補完,就不能再彌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