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11號文的附件1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款,其中有一項是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
我想問的是:既然加工修理修配也是繳增值稅,從其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為什么就不能抵扣,特別對運輸企業,其車輛維修成本占了很大一塊。
另一個問題是,以上第(一)款的后半部分(其中涉及固定資產、、、、、)該如何理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基本原則:購入的固定資產除了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摩托車、汽車、游艇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外,其余的只要不是直接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職工福利其進項稅都可以抵扣。
2、專用于即指直接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職工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3、簡易計稅方法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這里所指的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該是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使用的固定資產等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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