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以土地 鐵路線 機械設備 作價入股設立新公司都涉及哪些稅種,是否可以免征,依據又是什么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設備投資增值稅視同銷售。其增值稅稅率可比照銷售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可按小規模納稅人的方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3、不動產設備換取股權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5】第048號
一、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6〕21號 )
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轉讓按0.5‰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2006】第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6、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