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營改增后物流運輸企業提供的服務包括運輸服務及倉儲、裝卸搬運等物流輔助服務,稅務在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時是按企業整體應納增值稅收入500萬核定,還是將運輸和輔助服務分別按照應稅收入認定,目前稅控裝置是分別不同的裝置,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該是統算。見以下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1]111號
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計稅方法。
1.《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下同)。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2〕71號
四、上述稅收政策文件的有關內容修改如下:
(一)《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2.第一條第(五)項中,“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