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為一家剛成立汽車經銷公司,成立時時小規模納稅人,現已轉為一般納稅人,但是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有幾輛汽車存貨,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現在銷售應該按17%還是6%納稅?進項是否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時銷售的一輛未開票的車現在退貨應該如何處理,是否能按一般納稅人時期的購進和銷售程序進項處理?以上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么?希望老師能指點迷津。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十一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可以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之前購進貨物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取得的收入按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包括存貨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前購進)。
2、若未開票的車已經辦理了出庫手續,仍按原銷售程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