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 本公司(甲方)國有控股企業與省外一家私營企業(乙方)商定,甲方以某處礦產資源約5000萬元入股,乙方以貨幣資金約1.7億萬元入股,注冊登記成立丙公司,聯合開發新礦井,我們的問題是;
1、 我方(甲)以采礦權5000萬元入股,該采礦權取得時價款為680萬元,現評估價款為4500萬元,那么是否存在增值問題,原始價是否存在交納營業稅的問題?
2、 若新注冊分公司,(丙公司)應該不存在問題,若注冊子公司、丙公司是否必須納稅,還有沒有其它的辦法,請專家予以指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號
頒布時間:2012-1-6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經研究,現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有關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需要交納營業稅。
2.無形資產投資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