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在2004-2007年期間,分幾次想境外股東外匯借款,2009年歸還了本金,2010年1月份歸還股東借款利息,請問外方股東借款利息是否應代扣代繳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新的營業稅法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故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