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有筆稅金已申報,同時向稅局遞交延期繳納申請,但稅局一直沒有回復,也未催繳該筆稅款,現稅局要求繳納稅金及滯納金,請問此種處理是否合理,能否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延期繳納需報稅務機關審批,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個月。經審批后不涉及罰款和滯納金,否則涉及罰款和滯納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1]0號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