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上海設立一家分公司,該分支機構僅有六名員工,主要負責為我公司產品尋找客戶以及代理商管理,以及部分產品的前期研發工作,無銷售收入,費用全部為工資及辦公費用,全部由我公司定期撥付,財務并未進行獨立核算,所有票據都寄回荊門后由我公司統一進行賬務處理,所以該分支機構僅在上海本地繳納員工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由我公司統一匯總繳納。現在上海要求我公司提供總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的證明(不就地繳納所得稅證明或分配表),請問需要我公司所在地稅務局提供什么樣的證明(我公司的稅管員不是很清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提供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8〕28號
第十一條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