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為一家進出口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份,B公司是一家保稅區內的進出口公司。
年初A-B之間簽訂代理協議,約定B代理A進口一批貨物入保稅區并以B的名義銷售,盈虧都由A企業承擔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半年之后該批貨物行情大跌,該批貨物銷售完后虧損金額很大。由于是保稅區內的購銷業務,該批貨物的購銷都不涉及增值稅發票,只有與國外客人的合同清單發票。
想跟老師請教的是:1、A企業在該代理業務中的虧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嗎?AB企業之間的關聯會不會讓這個代理業務存在瑕疵呢?
2、如果可以抵扣,需要向稅務機關做資產損失申報嗎?如果做資產損失申報的話需要提供什么資料呢?
3、對這些業務A企業應該怎么帳務處理呢?這一塊的業務虧損是做其他業務支出嗎?還是說可以沖減收入或者增加成本?麻煩老師給以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進入我國境內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在關境外。且又以B的名義在保稅區銷售給國外客人。對國內企業A而言,此貨物相當于沒有入境。發生的損失與其無關。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1、“貨物沒有入境發生的損失就與A無關?”如果有關,涉及入關境,需繳納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另:關外企業的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口。2、出口企業經營轉口貿易的,應在確認轉口貿易收入月份的次月申報期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管理部門辦理轉口貿易業務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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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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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以B的名義在保稅區銷售是分析問題的前提。由其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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