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外用工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計件工資由人力資源公司代發,并向我單位收取工資總數0.15的管理費。2011年我單位有四個月計件工資較高,為減少管理費(支付給人力資源公司的)支出。我單位將計件工資中拿出一部分在當地稅務局開具了勞務發票(稅率為0.094)由本單位計發。經國稅稽查核查不符規定,說我企業違反了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屬偷稅、漏稅行為,就此做出結論須補交企業所得稅(按發金額計算所得額)請問我單位違法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違法了,本單位人員的工資不是勞務費,應當在單位的工資總額以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ǘ┢髽I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ㄈ┢髽I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