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是集團公司的一個子公司,2009年成立,有兩個股東,一個是法人股東母公司A,一個自然人股東B,原注冊資本200萬,母公司A持有60%的股權160萬元,自然人股東B持有40%股權80萬,截止到2010年12月母公司A在注冊資本外另累計投入1100萬形成資本公積,但是所占公司股份比例不變。2010年取得300畝土地使用權。2011年1月我公司進行增資,分別由兩個股東按持股比例再投入資金,母公司A再投入1680萬,自然人股東B再投入1120萬,注冊資本增加到3000萬,母公司A持股60%共1800萬,自然人股東B持股40%共1200萬�,F在股東B若轉讓持有35%的股份給母公司A,按平價轉讓,母公司應支付股東B1050萬,轉讓后母公司持有95%股份,股東B持有5%的股份。
請問老師,1、因為是平價轉讓,以上股份轉讓中股東B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繳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母公司A多投入的1100萬資金和土地的增值是否對B的所得有影響,有的話應如何計算?
2、根據我公司的情況,平價轉讓是否有稅收風險。會涉及到什么稅?
3、如果母公司A將持有的95%股權對外轉讓,是否需要請中介機構對我公司資產進行評估才能轉讓?母公司轉讓股權涉及到什么稅?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平價轉讓不涉及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稅務機關認為轉入價格不公允,就要調整。母公司A多投入的1100萬資金和土地的增值是否對B的所得有影響。應當按(轉讓價-投資成本)*20%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2009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自然人(以下簡稱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9]85號)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四、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五、稅務機關要建立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內部控管機制。稅務機關應建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電子臺賬,對所轄企業個人股東逐戶登記,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分別負責信息獲取、評估和審核、稅款征繳入庫和反饋檢查等環節的工作,各部門應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鏈條。
六、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和協作,定期主動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股權變更登記信息。要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做好相關稅法及政策的宣傳和輔導工作,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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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成文日期:2010-12-14
字體:【大】【中】【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ㄒ唬┓舷铝星樾沃磺覠o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ǘ┍緱l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ㄒ唬﹨⒄彰抗蓛糍Y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ㄈ﹨⒄障嗤蝾愃茥l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五、本公告所稱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3、母公司轉讓股權如果不公允,稅務機關也是要調整的。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