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麻煩您告知《制度》、《準則》、《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相關規定。另外需要提供第三機構或公司內部什么樣支持性文件方能定具體的折舊年限?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ㄒ唬┓课�、建筑物,為20年;
�。ǘ╋w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ㄋ模╋w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2、會計政策: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一般企業首選稅法的折舊年限作為會計核算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