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單位是一煤炭企業,我們礦區有自己的鐵路專用線發運煤炭產品。每次發運時,我們先給客戶代墊運費,等鐵路上開具運費票據后,我們把運費票轉給客戶,客戶再付款。在鐵路票據上收費項目有保價費、抑塵費、印花稅、運費等項目(在同一張票據上),稅務局認為抑塵費等項目不屬于運費,要求我們按代墊代收其他費用交納增值稅。請問稅法上是怎么規定的?我們必須交增值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運費的具體項目稅法沒有具體規定。你們可要求其提供文件依據。
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它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