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下午好!,第一 公司總經理是韓國人,報銷往返家人機票(特等艙),采暖費。物業費等涉及哪些稅收問題和帳務處理? 第二 公司員工報銷個人手機費,車輛汽油費等帳務,及稅收處理? 第三 公司每年組織會員到南方考察,答謝會員,但這些考察費用里包括公司領導和關系單位的領導,他們費用都是本公司負責的,涉及稅收及帳務處理?第四 去年公司員工在作業時受傷之后確認嚴重傷殘不能正常上班,公司給他每月支付1500工資,與正常員工有區別嗎?第五 公司各部門領用用活用品及作業部門領用手套,鞋之類的要完善的話咋處理帳務,涉稅問題,及附帶什么質料?公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80號
十四、取消外籍個人住房、伙食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審批的后續管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批復》(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由納稅人提供有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取消上述核準后,外籍個人取得上述補貼收入,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1997〕54號的要求,就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2、話費補貼、交通補貼計入職工福利費。個人所得稅政策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個人所得稅政策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4、撫恤金是指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撫恤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5、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6、每次提問,請不要超過3問,請給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