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由三個股東單位共同出資合建的企業,現有股東單位提供給我單位無償使用的車輛各1臺,共3臺,問,車輛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稅前列支?只簽訂無償使用協議可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總局沒有具體規定,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的規定:
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或其他單位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