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北京一家公司A,屬于研發性質,沒有銷售資質,研發出產品后,投資(收購)異地一家公司B(A占B的股份90%),專門銷售A企業產品,但銷售人員、管理人員駐地都在北京,那么這些人員應與誰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社保由稅誰支付?,如果采用A支付這些人員工資、社保、經營費用,之后A向B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可以么?給B開具什么發票?有什么涉稅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專門銷售A企業產品,但銷售人員、管理人員駐地都在北京,那么這些人員應與誰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社保由稅誰支付?
需要由B公司簽署合同,支付工資、社保等。
2、如果采用A支付這些人員工資、社保、經營費用,之后A向B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可以么?給B開具什么發票?有什么涉稅風險?
需要人員合同也有A簽署,A支付,工資社保等。
可以開具管理費用發票,合理開發票無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