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其他公司原價轉讓一批設備給我公司,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企業,請問該公司可否開具增值稅票給我公司?需不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出售設備,價格只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