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稅務在我公司稽查,現有幾個問題,我們意見不一,請指正:1、公司儲煤,為環保達標,購入“防風抑塵網”建于煤堆四周,記入在建工程,稅務認為此進項不可以抵扣,有什么依據才能推翻不能抵扣的說法?我認為是自行購入的,找外單位安裝的而且用于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完全可以抵扣,此觀點對嗎?2、為煤場照明購入的高桿燈和路燈,依據什么才能進項可以抵扣?3、稅務查補增值稅數額5萬元以下,可以不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帳務處理嗎?具體分錄如何列?4、查補增值稅,相應的附加稅也必須交滯納金嗎?5、查補增值稅的滯納金如何算?如:2萬,記帳日期2010年8月19日,要交多少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只要該物是可以移動的,就可以抵扣;如果屬于不動產就不能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09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后,一些地區反映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不夠明確。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2、不能移動的是不能抵扣的,同上。
3、查補增值稅,相應的附加稅也要繳納并交納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1]0號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增值稅檢查后的帳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凡檢查后調減帳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后應調增帳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帳事項入帳后,應結出本帳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分別進行處理:(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4)若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有借方余額,且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科目的余額沖去,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現舉例說明如下(假設均為跨年度帳務調整): 1、由于少計收入或不計收入,而少計增值稅應補繳稅款的帳務調整 [例1]、經查某工業企業銷售原材料,取得含稅收入11700元,開具普通發票,貨款存入銀行。企業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1700 檢查發現的問題:未計提增值稅,帳務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70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1700 [例2]、經查某工業企業銷售產品一批,取得含稅收入128700元,開具普通發票,產品成本為96500元,貨款存入銀行。企業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28700 貸:其他應付款 128700 檢查發現的問題:取得產品銷售收入,未作銷售處理,記入無應付對象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未計提增值稅。 帳務調整: 借:其他應付款 12870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18700 產成品 965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3500 [例3]、經查某市輪胎廠,銷售給個體汽修廠汽車輪胎一批,取得含稅收入17550元,未開票,款存入銀行,產品成本10970元。 企業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 17550 貸:產成品 17550 檢查發現的問題:取得產品銷售收入,未作銷售核算,以多轉產成品成本的方式,將收入掛帳,未計提增值稅、消費稅。 帳務調整: 借:產成品 6580 貸: 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55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5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