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目前將一張收到的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賣給個人換取銀行存款(公司與個人無業務往來),我公司會計將此業務產生的利息給個人以現金折扣形式計入財務費用,這樣做有哪些涉稅風險,請老師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相當于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利率,則有不能稅前扣除的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