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一、請問食堂人員工資在進行工資處理時有兩種方式:
1、計提時,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發放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2、計提時,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發放時,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在舊準則中是按第一種方式處理的,而且在各種輔導書中都有實例,在新準則中沒有看到第一種的處理方式,現在是不是應該按第二種方式處理呢?
二、食堂人員作為福利部門人員是不是不應是工資總額的一部分,不應作為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請老師幫我解答一下以上二個問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按第二種方式處理,是的,食堂人員作為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計入福利費,不應作為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2、依據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