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項目確認是指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項目,需經當地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進行審核,并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項目確認實行常年受理,集中確認的原則,企業申報項目確認的截止時間為每年的12月31日,超過期限的原則上不再受理;企業當年立項或變更立項的研究開發項目,應自項目立項或變更立項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項目確認和登記.---出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6651170100ukzd.html
國稅發[2008]116“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怎么理解上面兩段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到底要不要將開發項目事先到當地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進行審核.
我公司在福建省,目前我公司研發項目立項沒經當地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審核,這樣能不能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如要經過審核,時間也來不及了,請指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能申請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