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業務人員將機動車銷售發票丟失,請問如不能按照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重新取得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我公司可否憑機動車銷售單位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入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一、購買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丟失(包括被盜、被搶,下同)“機動車發票”報稅聯、注冊登記聯或發票聯等其它聯次的,憑有關證明向銷售方提出申請,由銷售方出具“機動車發票”存根聯復印件作為記帳、申請辦理繳納車輛購置稅和車輛入戶上牌等有關手續憑證,銷售方不得為其重新開具發票。 二、購買方在向銷售方申請出具“機動車發票”存根聯復印件時,應提供如下資料:1.購車者個人身份證件或購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1份);2.復印“機動車發票” 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名稱,所購車輛的類型及廠牌型號、發票丟失的簡單情形、申請復印件的份數、用途以及申請人簽名等內容。申請人為單位的,必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銷售方對購買方提供的資料要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可向購買方出具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的“機動車發票” 存根聯復印件,同時將購買方提供的資料完整粘貼在存根聯原件上,以便稅務機關查核。對購買方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情況不屬實的,銷售方不得為其出具“機動車發票” 存根聯復印件,違反規定者,由稅務機關按虛開發票違法行為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