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煤礦,在我們的工業廣場內及采區內有部分居住戶需要搬遷,搬遷時我們支付的這部分補償費(房屋、土地及其附著物),直接支付給了村民,村民無發票給我們。我們只能用雙方確定的補充協議及村民出具的收款收據入賬。這樣可以嗎?
就以上問題希望得到相關專家的答復,最好將結果回復到郵箱
[email protected]。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用開具發票,不是經營行為,有收據、協議、村民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簽字即可。
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如下業務無須取得發票:工資薪金、土地出讓金、股權受讓款、拆遷補償費、捐贈支出、違約金(交易不成立)賠償款、接受投資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境外勞務費、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營業稅勞務、總分公司之間的固定資產劃撥、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等等。只有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勞務范圍內的勞務才需要開具發票,如果不屬于這兩個稅的范圍是不用開具發票的,如果開具反而是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