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想咨詢一下:財務制度上有沒有規定,公司總經理對公司事務的審批權限和金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請參考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審批權限和金額由公司章程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