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請教:我司經理配車辦法中規定,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公司給予配車:方案一:車交回
公司,自行購車,每年按一定金額補助;方案二:過戶
到經理名下。現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以上兩個方案公司涉及的稅金或代繳稅金有哪些?哪個對公司劃算?
2、集團公司下設A、B兩個子公司,車輛實物集中管理,因操作人員失誤,將A公司車輛過戶到B公司員工名下,(串了公司),這個是否屬于公司為員工個人配車嗎?公司交納或代繳什么稅?參閱具體文號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很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作答請諒解。歡迎就具體稅收政策問題在這里提問。
2、A公司將車輛過戶到B公司員工名下,屬于A公司出售二手車。A公司出售舊車,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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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車輛過戶給個人(包括員工、高管)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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