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在國有獨資企業集團,母子公司間內部融資的法侓規定?操作流程?賬務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集團與銀行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中應有各下屬單位用款額度的條款)營業稅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愿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