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是做農產品流通的,現想在外地成立農產品收購公司, 賣給總公司,由總公司對外銷售,想了解這種情況下,成立子公司、分公司在稅務上、及風險上各自的特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成立自公司還是分公司,具體解釋如下:
1、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1)稅款繳納
對于子公司,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子公司應當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在注冊地繳納稅款,并適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規定。
對于分公司,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法人匯總納稅的制度,對于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設立為分公司后,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執行跨地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2)所得稅審批及備案事項
因子公司屬于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資料,向當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即可。
因分公司不屬于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并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2、其他稅種的影響
增值稅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納稅地點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需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其他地稅,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房產、土地均需在資產所在地納稅;而個人所得稅也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當地繳納。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項目所在地的地稅基本不產生影響。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