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12月份才簽訂了一項檢修工程合同,目前工程還未開始進行,檢修人員也未進場,但發包方要求我公司現在就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公司也未收到前期工程款,請問老師我公司在12月份是否應該確認該項工程收入,并上交增值稅、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銷售自產的貨物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的勞務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先開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3、企業所得稅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