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公司是一個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執行免抵退稅的政策,是一般納稅人。產品有出口、內銷,還有動產設備出租。我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開始納入營改增的范圍,11月發生的業務如下:
一、10月進項稅留抵額583萬元;
二、10月免抵退稅額1100萬元,應退稅額583萬元(11月稅所確認,12月初退回),免抵額517萬元;
三、11月貨物銷項稅額77萬元,動產出租銷項稅額1萬元;
四、11月進項稅額235萬元,進項轉出68萬元;
請問:
1.增值稅申報表(所屬期11月)上的本月數:17欄應抵扣稅額合計是多少?18欄實際抵扣稅額是多少?19欄應納稅額是多少?20欄期末留抵稅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2.10月留抵稅額如何處理?會計分錄如何編寫?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依據以下文件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2012年11月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1]111號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2]53號)
3、依據上述原則分析填表。
4、抱歉,凡涉及數據的為鑒證類,不在稅務咨詢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