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請問出口企業還需交防洪基金嗎?相關文件有哪些?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各個省市的規定不同。
根據《江蘇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規定》(蘇政發[1999]46號)文件規定:單位實行按季征收,季度終了后10日內;個人于每年9月底前申報繳納防洪保安基金。具體征收標準為:1、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2、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征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征收。3、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4、其他行業的各類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對于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標準,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關標準征收。不能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征收標準。5、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征收,該營業收入指事業收入(主營收入)、經營收入等計征營業稅或增值稅的營業額。6、城鎮個體工商戶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征收,無法確定營業收入的,可實行定額征收。征收定額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7、城鄉有固定工資性收入的在職職工每人每年繳納10元。自 2009年1月1日起,按省定標準的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