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大多人員為勞務派遣用工,每月由勞務公司開具勞務發票,財務記“勞務費”科目核算,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文中說“應區分為工資薪金和福利費支出,而且準予記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對這一公告,有幾點不太理解,請賜教:1、財務需將“勞務費”改為“工資總額”核算才能抵扣嗎?2、還是繳所得稅時,直接將勞務費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調整應納稅額就可以了?3、集團公司實行工資總額管理,如果第2種方式可行,直接調整應納稅額,將導致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等提取額超按工資總額比例提取額度,可行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因此本《公告》明確,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后,準予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以上規定不是勞務費改成工資總額要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2、3、同上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不是不做調整是區分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再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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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在勞務派遣中,你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的是勞務費,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會計準則中職工薪酬的概念與企業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的含義不一致。你單位在會計核算時,應按會計準則中職工薪酬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關于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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