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2011年發生和支付了一筆審計費,對方在郵寄時將發票聯原件丟失了,經協商后,我司以備查聯原件作為入賬依據,請問該費用是否允許在所得稅前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7號
第四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納稅人發生發票遺失或被盜(搶)的,應先到公安機關辦理報失手續,提供公安機關相關證明材料。若納稅人遺失或被盜(搶)普通發票的,必須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同時持刊登“遺失聲明”時取得的發票(發票的抬頭必須有企業的名稱)到稅務機關查驗。若遺失或被盜(搶)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并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同時持刊登“遺失聲明”時取得的發票(發票的抬頭必須有企業的名稱)到稅務機關查驗。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如果一般納稅人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企業將已開具的普通發票丟失,由銷貨方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連同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一并交給購貨方作為入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