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向香港地注冊銀行借款,因銀行要求,向香港當地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咨詢費由我公司承擔,支付給香港律師事務所。請問:我公司付咨詢費的時候需要代扣代繳稅嗎?如需要,會涉及哪些稅種,稅率是多少,能否告知相關稅法的依據文號?咨詢服務人員是來境內或末來境內有區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ㄒ唬┨峁┗蛘呓邮軛l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按此條例規定境外勞務應該代扣代繳營業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按上述規定,勞務發生地是在境外,不用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勞務發生在境內則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