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是一家中外合作的外商投資企業,現我司為法人代表購買了一份商業保險,險種為:吉祥年年年金保險(分紅型),金額為:50萬元。請問可否稅前列支?并應交什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其余的商業保險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第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2、有關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見以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9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