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總機構,在我公司名下有兩家分公司,名義上是分公司,實際是想借用總公司的資質而掛靠在總公司名下。2008年國稅發[2008]28文出臺后,分公司當地稅務機關要求匯總納稅,從2008年開始,總公司匯總兩家分公司的所得稅,但財務賬上并沒有將收入、支出、利潤合并,只是在所得稅匯總表上將兩家分公司的利潤合并納稅,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費在往來賬上核算,打算明年讓兩家分公司在當地獨立交稅,請問這樣做可以嗎?總公司在往來賬上掛的分公司上交管理費年底可以直接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上嗎?還有如果明年兩家分公司獨立交稅,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費票據怎么開?是否要交營業稅?所得稅允許稅前列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分公司在當地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能性不大。
2、按營業稅法的規定,承包人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發包人收取的承包費如屬于利潤分配性質的不征收營業稅;否則收取的承包費征收營業稅。是否可以按照這個思路解決分公司上交管理費問題請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上繳的管理費不可以直接結轉到利潤分配賬戶上。你公司收取的管理費說白了是出租資質,本身也是不合規的。上次提供的僅是一個變通解決思路。是否可行需與稅務機關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