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想請問一公司原進口時免稅的進口貨物現(xiàn)因未用完轉作銷售,不在符合免稅條件,繳納稅款時應以原來進口時匯率計算還是補繳時的匯率折算呢?依據是什么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照原進口時的匯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4)
第四十五條 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jiān)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
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 ( 1- ——————————— )
監(jiān)管年限×12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