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司購買一批物貨:11.7萬(含增值稅1.7萬);供應商開出的發票180天內未給我司抵扣。雙方協商:供應商補發1.7萬元的貨物給我司且開具1.7萬元的專用發票;請問:
(1)我司對已過180天的專用發票(11.7萬元)如何做分錄?
(2)收到對方1.7萬元的貨物和專用發票時如何做分錄?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全部計入存貨的成本。
2、按捐贈處理做,借:存貨,應繳稅費-增值稅-進項稅,貸:營業外收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將無法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能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稅發〔2003〕1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再次強調了超過期限未認證抵扣的憑證不能作為進項稅款抵扣的政策,要求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這與認證當月抵扣是一個意思。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此政策看做是對原有條款的保留,而且對于超過認證期限的進項憑證,納稅人也不能返還銷貨方作廢重開,只能作為財務上的記賬憑證了,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該同購入的貨物價款一并計入貨物成本,在結轉收入時同比結轉銷售成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