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2012年15號公告企業雇用季節性、臨時工、學生實習補貼、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納入工資薪金核算,是否作為工會經費、職教經費計提基數、養老保險計提基數?他們的個人所得稅按勞務費納稅還是按工資薪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如果提供勞務的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工資薪金的所得;如果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需申請稅務機關代發開票,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代扣代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勞務費的入賬依據。
2、下文認為臨時工的工資屬于工資薪金支出,這就將其歸于屬于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范疇。這樣臨時工必將受《勞動法》的保護。如何操作請斟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
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