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兩企業合并中,土地、房產或其他資產合并涉及的稅收問題,或以房產、土地注入另一企業,變更過程中涉及什么稅收?怎樣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投資: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換取股權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5】第048號
一、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6〕21號 )
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土地使用權轉讓按0.5‰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2006】第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2、企業合并稅收政策:
(1)、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1號 國稅函(2002)165號
(2)、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3)、土地增值稅:財稅(1995)48號
(4)、契稅:財稅〔2012〕4號 財稅(2008)17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4號
(5)、印花稅:財稅(2003)183號
(6)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很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作答請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