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企業的籌建期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以什么為結束的標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對于籌建期的劃分,《企業會計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稅法規定倒有不少版本,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等都有涉及。但是,這些都是針對稅收做出的政策規定,如果財務上有更明確的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守財務上的規定。根據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財工字[1995]223號)中第1條的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的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的期間為籌建期。因此,對于內資企業也應當以實際有了生產、銷售、提供勞務或者其他經營行為之日作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如果難以確定“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則可以依據稅法規定“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作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并據以確定企業的籌建期�!�